Formosa地位真相論壇(圖)

台中州長的期盼:
台中州的各位同心、兄弟姊妹平安:
台灣從400多年來未曾建立自己的國度,但從中國的思想中,我們應跳脫這樣的枷鎖,唯獨追尋真理。
從美國的建國精神,我們學習到只有一位真神主耶穌落實平安在每一個人的心中,使美國日日漸漸茁壯,
僅剩短短幾步,我們將走到迦南美地,到達真正安息流奶與蜜的心靈居所。
All people of Taiwan Go!Go!Go! God bless Taiwan and keep us always.鄭智仁2012.02

歡迎留言與聯絡我們:E-mail:tcgtaichung@gmail.com Skype:tcgtaichung

2013年5月28日

20130528台灣戰爭史回顧(51)
注意:台灣戰爭史回顧 (51) (52) (53) 完全說明 台灣日屬美佔 的 由來 及 法理這次「華府事件」就是不了解 台灣日屬 而導致的行為錯誤,請各地同心共勉之。
日本天皇完成「台灣主權」建構,「福爾摩莎」不等於「台灣」的時代。(之1)
大清帝國1683年「征服」鄭氏王朝,佔領台灣島,經過204年後,直到1887年才完成台灣建省,也就是說,台灣被併入大清帝國的版圖。日清甲午戰爭後,1895年馬關條約(日稱下關條約),大清雖說是將「台灣全島」永久割讓予日本,問題是,1895年為止,大清對台灣領土之有效管轄並未及於「全部台灣島」,只是僅僅侷限於「漢人屯墾區」,包括東岸之宜蘭地區Komalan西岸之淡水地區Tam-sui彰化地區Chang-hua嘉義地區Kia-i台南地區Tai-nan以及鳳山地區Feng-shan等六個地區,這些地區是大清朝廷所可以「宣示」和「管轄」之領土,這些地區都是漢人移民而且願意被大清教化之「平地原住民」,法理上,也就是所謂「大清臣民」居住在「中國領土Chinese territory」,除此以外,整個台灣島上之其他住民不願意接受大清之統治,當然不是(非)大清臣民。

觀察1874年時代的大清帝國之地圖,顯示大清所宣示台灣領土之範圍,僅為狹窄條狀之台灣西岸地帶West coast,以及台灣島北端Northern tip,換言之,大清能夠管轄之地區不到台灣全島之三分之一,其餘三分之二的台灣土地之佔領只是名義上(nominal)而非實質上(actual),也就是國際法所說的殖民地(colony),台灣島是當時大清帝國版圖拓展下之海外殖民地。

大清帝國的台灣省所涵蓋之範圍是福爾摩莎(Formosa)之一部份,福爾摩莎包含Chinese territory(大清台灣省)加上Mountain country(蕃地或稱高砂地區),自1683年至1895年止共212年,大清帝國從沒有管轄過「蕃地
(化外之地)」,當年1544年葡萄牙人所讚嘆「美麗之島Formosa」並不是1895年馬關條約所稱的「台灣全島」,這個理由很容易的瞭解清楚,大清帝國根本沒有對「福爾摩莎」建構「主權」,只是對台灣部分地區具統治管轄權。

依照Griffis, William Elliot. 「The Japanese in Formosa.」Harper’s Weekly no.39(4 May 1895)記載「By the Treaty of Tien-tsin(Jun. 26 1858), Taiwan was opened to commerce, but Mr. Swinhoe found the place quite unsuitable for a port of trade, and the harbor of Tam-sui was selected instead.」「依照(英清)天津條約Taiwan(台灣)開放通商,然而Mr. Swinhoe發現此處非常不適合當作商港,因此,選擇Tam-sui(淡水港)以取代之。」另外,依照(英清)天津條約第十一條:「In addition to the cities and towns of Canton, Amoy, Fuchow, Ningpo, and Shanghai, opened by the Treaty of Nanking, it is agreed that British subjects may frequent the cities and ports of New Chwang, Tang-Chow, Tai-Wan (Formosa), Chau-Chow (Swatow), and Kiung-Chow (Hainan).」更讓人了解清楚,在1858年時,Taiwan只是Formosa島內之ㄧ個海港城市,到了1885年大清帝國宣佈:「台灣建省」,大清帝國只是將原先隸屬於福建省之「台灣道」獨立出來,而升格為「台灣省」,可是仍然沒有擴大其管轄範圍至「高砂地區(蕃地)」,讓人清楚了解永久割讓台灣給日本之前的一八九五年,「台灣省」之領域不等於Formosa。

1874年,美國駐廈門領事李先德將軍(General C.W. Le Gendre)因為牡丹社事件而擔任日本「征台」部隊之顧問,提出「蕃地無主論」,針對日軍西鄉從道率領軍隊至Formosa島內嚴懲牡丹社,當時西方媒體敘述:This was after assurance had been given at Peiking that the western and southern part of Formosa were not under Chinese jurisdiction. 由這段報導,得知日軍之所以能到Formosa島內攻打牡丹社,是因為大清帝國向日本帝國確認,Formosa島內西部及南部,並不在大清帝國管轄之內。由此更能確定,大清帝國所稱之「台灣」確實不等於「Formosa」。

日本領台之初期,總督府參事持地六三郎,參照當時美國駐台領事J. W. Davison所提供美國政府與印地安鬥爭之經驗,對「高砂區(蕃地)」問題提出意見,J. W. Davison認為Formosa島內之高砂地人「自日本帝國取得台灣(Formosa)以來未曾服從過,持續對帝國主權叛逆狀態」,同時「國家對此叛逆狀態之生蕃擁有討伐權,其生殺予奪,應只在我國家處分權範圍內。」1906年,持地六三郎參與關於「生蕃法律地位」研討會,會議主持人岡松参太朗在會中稱:「生蕃向來為大清帝國化外之民,˙˙˙所以,依據割讓條約,而繼續大清帝國主權之日本帝國也不應視生蕃為臣民。日本帝國與生蕃之間不具憲法上之關係,只有國際法上之關係。」岡松参太朗和1874年美國駐廈門領事李先德將軍之「蕃地無主論」相互呼應,這場研討會得到結論:「最終否定生蕃具有人格與法律地位,連岡松参太朗所稱之國際法上之關係都不存在。」

馬關條約第二b條稱:中國將管轄「台灣全島」之權永久讓與日本帝國。由前面所述分析,大清帝國在Formosa島內可以「管轄」之範圍只限於「台灣省之部分」,因此,馬關條約第二b條應該詮釋為:中國將其「所有台灣省管轄地(台灣全島)之管轄權永久割讓予日本帝國。」因為,大清帝國對於福爾摩莎島內所稱之「高砂地區(蕃地)」從來沒有管轄權,無從割讓。1895年時的Formosa等於大清台灣省管轄地(台灣島)加上高砂地(蕃地),換句話說,Formosa不是台灣全島,大清所認知之「台灣」是不包含其所謂化外之「蕃地」,在英文版之馬關條約大清所割讓之標的為:「full sovereignty over the island of Formosa」,日文版則為:「台灣全島之主權」,所以,站在日本政府的角度來看:「認為台灣全島應該是Formosa島之全部」,可是,站在大清政府的角度來看:「台灣全島只是Formosa島之一部分」,難怪,當日本帝國開始對台灣領土執行管轄時,自然遭遇「為家園而戰」之「生死存亡」抵抗,日本帝國需征服「高山敵國(mountain country)」之問題,經過七年浴血戰爭,日本帝國才將Formosa全島征服。

1895年馬關條約之前,台灣全島沒有統一之「領主」,沒有整體的「台灣主權建構」,一直都沒有,當時,台灣領土上之住民大概可以區分為「大清臣民」及「非大清臣民」,所謂「大清臣民」就是「大清帝國國民」,也可以稱為「中國籍或支那國籍」,而「非大清臣民」就是「無國籍」,因為「臺灣主權尚未建構」,所以說,日本統治台灣領土以前,台灣領土上居住著兩種人民,「中國籍」和「無國籍」人民。

1895年6月17日,日本「開始在台行政」,提供全體台灣住民(inhabitants of Formosa)兩年「思考期」,其中包括「中國籍」和「無國籍」人民,兩年思考期後,自願留在台灣領土之原大清臣民(即中國籍)已經不再具有中國籍身分,與原來非大清臣民共同處於「無國籍」狀態,日本統治台灣以後,所有台灣住民並不是自動成為大日本帝國之臣民,而是依照馬關條約規定at the option of Japan由日本政府決定是否承認為「日本臣民」。

接著,敘述殖民地史觀下的領土權。
觀察古巴(Cuba)被殖民歷史過程,可以對照「Formosa」領土的遭遇,從而研究「真正台灣地位」,進而找出方法,建立屬於Formosa人民自己的「國家」。
On 27 October 1492, Christopher Columbus sighted the island during his first voyage of discovery and claim it for Spain. Cuba subsequently become a Spanish colony to be ruled by the Spanish Governor in Havana,˙˙˙
經過整理,可以發現古巴島變成西班牙殖民地的過程經過,用意比較Formosa島和大清帝國(中國)以及大日本帝國之關連。
一、 發現(discovery):在大航海時代,誰先發現新領土,誰就有發現權(right of discovery)。
二、 宣示(claim):只要先發現者就可以逕行「宣示」。當哥倫布第一次「發現之旅」航行時,見到古巴島,立刻宣示古巴島是西班牙的,即替西班牙政府宣示其對古巴島之領有。
三、 侵略(invasion):只有口頭宣示領有並不能真正享有領土,因此必須以武力入侵。
四、 征服(conquest):通常入侵者以殘酷及優勢之武力征服當地人的反抗。
五、 控制(control):宗主國完成武力控制階段後,即展開政治控制及管轄。
六、 殖民(settlement):征服者完全掌控後,開始自母國移民至新領地開拓。
這是一般典型殖民地被宗主國統治的過程。

被殖民的特點是:殖民者要先擁有發現權(right of discovery),「發現權」可以自己取得或透過委託方式取得,有了「發現權」的基礎,殖民者才能取得right to territory, title to territory, 以及claim to territory,換句話說,殖民母國如果只有發現權(right of discovery)是不能擁有殖民地的主權,所以不能享有主權權利(right of sovereignty)。這種「取得領土」方式,沒有「法理基礎」,被殖民的土地在地球上早已事實存在,只是被野心人士用武力強奪,後來被美國總統改善廢止。大清帝國(中國)自述當初是移民屯墾台灣,沒有經過宣示、侵略、征服、控制手續,其實大部分之「Formosa」領土,並不歸其管轄,「Formosa」不是其(大清或中國)不可分割之領土,這點可以確定。大清帝國割讓的「台灣全島」並非(Formosa島)。

殖民地或主權獨立國家的「認定」?在國際間可以從許多「條約內容」窺視一二,首先先看「1783年9月3日的美英巴黎和約第一條」:
Article 1:
His Brittanic Majesty acknowledges the said United States, viz., New Hampshire, Massachusetts Bay, Rhode Island and Providence Plantations, Connecticut, New York, New Jersey, Pennsylvania, Maryland, Virginia, North Carolina, South Carolina and Georgia, to be free sovereign and independent states, that he treats with them as such, and for himself, his heirs, and successors, relinquishes all claims to the government, propriety, and territorial rights of the same and every part thereof.
條文清楚說明美國是英國殖民地,英國國王承認美國是一個享有自由及獨立的國家,同時放棄所有宣示權(relinquishes all claims)、管轄權及領土權(territorial rights)。要注意的是:條文並沒有提到主權(sovereignty),這是因為殖民母國(大英帝國),對其所殖民之領土(美洲大陸)並沒有擁有領土之主權(sovereignty),所以英國不能自稱有right of sovereignty,大英帝國對於美洲大陸殖民地之領土是只有right of discovery,而不是right of sovereignty。

再看「1898年12月10日的美西巴黎和約第一條」:
Article 1:
Spain relinquishes all claims of sovereignty over and title to Cuba.
古巴是典型的西班牙殖民地,西班對古巴之殖民是根據right of discovery,而不是right of sovereignty。因為西班牙沒有擁有古巴領土之主權,當然不能自稱有right of sovereignty只能稱有claims of sovereignty。

由「國際條約」可以得知,殖民母國如果要「放棄」其殖民地,只要放棄「宣示為領土relinquish claim to territory」或者放棄「宣示主權relinquish claim of sovereignty over territory」,就是相當於殖民地的「領土割讓主權」,因為殖民地的「領有」是claim來的,所以只要放棄claim等同放棄領有該殖民地。應該說,這是殖民地領土移轉的形式跟特色。

拿1898年美西戰後為例,古巴在美國與西班牙承認下,成為擁有主權(sovereignty)的獨立國家,然而,同時被割讓的波多黎各,並沒有被美國「承認」為美國國土,因此,殖民地被割讓後,仍然是殖民地本質不變。美國最高法院判定:原來殖民地割讓後,變成美國「列島區屬性」:” territories belong to but are not part of the United States.”「領土屬於美國,但並非美國國土之ㄧ部分」。這種情況下,美國對波多黎各領土,並不擁有主權(sovereignty),只有領土權。(情形與日本割讓台灣後,台灣與美國之間情況類似,就是林志昇控美理由)

假設一種情況發生:美國要割讓波多黎各領土時,比照「美英巴黎和約」或「美西巴黎和約」寫條約時,應該寫成:relinquish claim of sovereignty over Puerto Pico 就算完成法理手續。但是,如果要割讓加州時,就不一樣的寫法,因為,加州是美國國土之ㄧ部分,美國對加州領土擁有主權(sovereignty),寫法應該是:cede to ˙˙˙full sovereignty over California.表示美國享有加州主權權利(right of sovereignty)如果只有放棄「主權權利」的話,並不表示主權(sovereignty)自動移轉出去。所以,在「美西巴黎和約」中,西班牙針對波多黎各、關島、菲律賓等殖民地領土,割讓予美國時,條約寫:cede “islands of Puerto Rico, Guam, Philippine” to the United States.而不能以cede “full sovereignty over these islands ” to the United States.來表達。
(待續)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2009/06/29首發 2013/05/13再論
                                       台灣戰爭史回顧(52)

日本天皇完成「台灣主權」建構,「台灣」為何不是國家?(之2)

國家與國家互相「承認」而建立外交關係,國家與其法定領土之間因「承認」與「宣示」而建立內政關係,但是,一個國家能對其領土「宣示」擁有主權(sovereignty),其條件為:
一、 該國家必須是國際社會所「承認」的主權獨立國家(does enjoy sovereignty)。
二、 該國家領土必須是被國際社會「承認」的該國國土(as integral part)。

拿波多黎各當例子,波多黎各被西班牙宣示為領土,並納入殖民地之前,從來不是西班牙的領土,也不是以主權獨立形式存在,成為西班牙的殖民地以後,同樣沒有被承認是西班牙國土之ㄧ部分,因為,西班牙對波多黎各並不擁有主權,只有領土權。美西戰爭以後,被西班牙以殖民地之地位割讓給美國,事實上,還是存在殖民地的身分和性質,只是被美國憲法以「未合併領土un-incorporated territory」視之,並沒有被承認為美國國土之ㄧ部分,美國對波多黎各並不擁有主權,只是領土權。

un-incorporated territory are essentially colonies, under the supremacy clause, receiving only whatever power are offered by the U.S. congress.未合併領土本質是殖民地,依照最高法院判例,只享有美國國會所賦予之權利。

The U.S. has no un-incorporated territories (also call “overseas possessions” or “insular areas”)until 1898 but continues to control several of them today. 美國直到1898年以後才有幾個未合併領土(或稱海外屬地或列島區)在美國控制下。(以控制control形容美國和未合併領土間的關係,可以說明未合併領土並非屬於美國國土,本質上仍屬殖民地性質,所以美國對未合併領土不擁有主權。)

台灣四百年來的「被殖民」簡史

荷蘭、西班牙與福爾摩莎的關係
1624年至1662年間,福爾摩莎的部份佔領者荷蘭與西班牙,荷蘭在大航海時代依照「發現(discovery)」「宣示(claim)」「侵略(invasion)」「征服(conquest)」「控制(control)」過程,佔領了台灣(只有南北部),這時的台灣是最典型的荷蘭殖民地,荷蘭人登陸以前,福爾摩莎島上沒有一個統治全島,而可以宣示主權的政府,不擁有full sovereignty,縱然歷史上曾經有所謂「大肚王國」出現,也只不過是台灣局部統治而已,像這種條件下的台灣領土,是最符合成為西方霸權眼中之殖民地,然而,荷蘭在台灣佔領三十八年期間,其範圍始終僅及於台灣南北地區而已,沒能控制全島。其可能原因是:台灣全島瘴癘叢生、開墾不易、缺乏水源再加上距離遙遠,荷蘭母國並未大量移民荷蘭人。所以,台灣對荷蘭而言,並非是荷蘭之殖民地,也非荷蘭國土,充其量台灣只是荷蘭貿易轉口站而已。至於,西班牙人占領台灣島北部,其情況與荷蘭類似。

鄭氏政權和台灣的關係
1662年至1683年,鄭成功「征服」荷蘭人,成功取代荷蘭,經營台灣,目的是尋求安身立命之地,志在反清復明,縱然建立「東寧王國」,其範圍也僅止於台南地區,不足以代表全台灣島,也沒有擁有full sovereignty。鄭氏政權是以「軍團」形式對抗大清帝國而存在台灣,當然不可能自大清國土大量移民開墾台灣島,基本上,台灣不是鄭氏政權之殖民地,也非國土,只是佔領地而已。

大清帝國和台灣之關係
1663年至1895年,鄭成功「征服」荷蘭人後,雙方簽定台灣佔領地的移轉的「條約」,然而,大清帝國「征服」鄭氏政權後,兩造之間並沒有訂立「條約」,大抵上,大清只是要消滅叛軍而來台灣,後來,果真將鄭氏殘餘家軍全數遣返大清國,並且頒佈:禁海令,禁止清國人渡海來台灣,以有造反之機會。大清帝國根本認為台灣是「化外之地、化外之民」,毫無殖民台灣之構想,因此,台灣未曾是清國之殖民地,直到1874年「牡丹社事件」後,大清才驚覺台灣地位重要,於1887年建省,雖然如此,大清對台灣之統治仍然未及於全島,卻將台灣領土全部「承認」,納入大清帝國之版圖,成為大清帝國國土之ㄧ部分,大清擁有「不完全」台灣領土主權,依然大約十年,期間,台灣領土由一個連殖民地都不是的「無主地」,變成大清帝國國土之ㄧ部分,也難怪,1895年馬關條約生效後,日本帝國為了接掌「不完全是大清國土」的福爾摩莎全島,吃盡苦頭。

大日本帝國和台灣的關係
日清甲午戰爭後,簽訂馬關條約(日稱下關條約),大清將台灣領土之完全主權(full sovereignty)永久割讓予日本帝國天皇,依照其條約第二條:China cedes to Japan in perpetuity and full sovereignty the following territories, 日本天皇是以「條約」取得臺灣領土權,台灣之領土(territory)地位也因而移轉給日本天皇,惟日本天皇因為「條約」限制,一時之間,不能將台灣人全部變成日本臣民,只能以「殖民地」之身分對待台灣人,直到1937年才開始推動「皇民化運動」,因此,日本剛開始「領台」之時,包括日本人都會認為台灣曾是日本之殖民地,其實,就法理而言,這是錯誤的「認知」。

日本天皇並未將台灣依照傳統殖民的程序處理台灣,就是依照「發現(discovery)」「宣示(claim)」「侵略(invasion)」「征服(conquest)」「控制(control)」過程來處理,日本從來沒有發動以殖民為目的的侵台戰爭,日本也不是因為「征服」台灣而取得台灣領土主權,而是透過「合法」的領土條約移轉,如果與「日朝倂合」的過程來相比較,日本是透過「征服」朝鮮而取得朝鮮領土主權,朝鮮領土比較合乎日本殖民地,因為,朝鮮之領土主權(sovereignty)沒有割讓予日本。

台灣領土成為日本國土之ㄧ部份以後,日本才開始以武力「征服」並統一台灣全島,花了七年的工夫,甚至於犧牲了日本近衞師團長‧北白川宮能久親王,有史以來,唯一真正擁有完整台灣領土主權(territorial sovereignty)的國家終於完成建構。(待續)
作者:林 志 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09/06/29首發 2013/05/13再論
                                   台灣戰爭史回顧(53)

日本天皇完成「台灣主權」建構,「福爾摩莎」是大日本帝國的「國土」或「殖民地」?

台灣如果是日本的「國土」,那麼宗主國日本,就應該擁有台灣領土主權(full sovereignty或territory sovereignty );相反的,台灣如果是宗主國日本之「殖民地」,那麼殖民母國日本要「放棄renounce」其殖民地台灣,只要放棄「宣示為領土renounce claim to territory」或者放棄「宣示主權relinquish claim of sovereignty over territory」,就是相當於放棄台灣殖民地的「領土割讓主權」,因為殖民地的「領有」是claim來的,所以只要放棄claim等同放棄領有該殖民地;可以深切了解,大清當時是以台灣領土以國土(territory)名義割讓出去,其台灣國土割讓後不可能自動降級成殖民地(colony),至於日本如何對待福爾摩莎全島之居民,是以「日本臣民」或「無國籍人士」,則是另外一個討論問題。


大清將台灣領土以「國土」性質割讓予日本,台灣領土自然成為日本「國土」之ㄧ部分,由於主權獨立國家並不能真正擁有其他殖民地領土之主權,當然不能自稱對其殖民地領土有right of sovereignty,可是,對其國土則享有主權權利,這就是說明:移轉「殖民地」或「國土」時,所依據的法源不相同。

由日朝間關係之演變,推論台灣領土之法理地位變化:
一、 1910年8月22日「日朝倂合條約」The Japan-Korea Annexation Treaty
Article 1:
His Majesty the Emperor of Korea makes the complete and permanent cession to His Majesty the Emperor of Japan of all rights of sovereignty over the whole of Korea.依照日朝倂合條約,朝鮮皇帝將整個朝鮮之「主權權利」完全且永久割讓予日本天皇,條約後,日本擁有朝鮮之領土權(territorial right),可是朝鮮領土之主權並沒有割讓給日本,日本與朝鮮間的關係,是「侵略」與「征服」而造成併合,事後,日本並沒有大量移民入朝鮮去殖民,因此,朝鮮領土依然是屬於「殖民地」性質。典型的殖民地在被殖民之前,基本上,沒有明確之國家地位(definite statehood)而且沒有一個統一的主權政府(sovereignty government)存在,本身既然不能稱擁有主權,當然殖民母國也不能自稱擁有主權。這裡告訴大家,朝鮮仍保有主權,而仍然成為日本之殖民地的例子。儘管併合條約因為朝鮮王拒絕簽字,其合法性有爭議,然就歷史而言,這個條約確實產生了效力。二、 1951年9月8日「舊金山和約」The 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
Article 2a: 
Japan recognizing the independence of Korea,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Korea, 日本承認朝鮮獨立,放棄朝鮮領土之管轄權、所有權和宣示權。三、 1965年6月22日「日韓基本關係條約」Treaty on Basic Relations between Japan and the Republic of Korea
Article II
It is confirmed that all treaties or agreements concluded between the Empire of Japan and the Empire of Korea on or before August 22, 1910 are already null and void.確認所有在1910年8月22日當天或之前,日本帝國和朝鮮帝國監所締結之所有條約及協定are already失效。

are already這句英文的定義引發日韓雙方爭議,韓方解釋為:「早在基本關係條約簽訂前,併合條約已經失效。」而日方解釋為:「簽訂基本關係條約時,併合條約不再有效。」事實上,依照英文文法來看,日方的解釋才是對的。英文裡are already的用法,因所搭配之時式而有不同的意思,are already如果搭上「完成式」,是指prior to a specified or implied time(在一個明示或暗示的時間點前),但是,如果搭配「現在式」則有now(當下)的意思。在本條約中是使用「現在式」,應該是指簽約時當下。The Annexation Treaty was legally concluded and remained in effect until Korea’s independence from Japan. 日本官方對爭議的立場是:併合條約是合法簽訂,其效力持續至朝鮮自日本獨立為止。Japan maintains that in relation to South Korea, the Annexation Treaty become void on 15 August 1948, and in relation to North Korea, on 9 September 1948. (日本主張,併合條約在南韓獨立日1948年8月15日,和北韓獨立日1948年9月9日失效。)


就法理方面而言,縱使併合條約失效,雖然日本並不擁有朝鮮領土之主權,朝鮮領土並不是日本國土之ㄧ部分,朝鮮人民當時仍然是日本的法理國民非公民,拿波多黎各當例子,波多黎各領土並非美國國土之一部分,但是依照戰爭法與美國憲法,波多黎各人民是美國國民非公民。當南北韓於一九四八年先後各自宣佈獨立,表示朝鮮人民已經「自願」,而且有「意願」,移轉其所效忠之對象至朝鮮,這時,如果沒有母國日本「承認」也是不具「合法」效力。


1951年9月8日,日本簽訂舊金山和約,依照第二a條:日本承認朝鮮獨立。藉由戰爭,終於得到母國日本的「承認」,從此朝鮮人民才算是「合法」移轉其所效忠之對象至朝鮮,正式由日本國民變成朝鮮國民。同時,朝鮮領土也因為日本母國的「承認」其獨立,而自母國日本取回了right of sovereignty,成為一個主權獨立國家。至於日本所放棄之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Korea. ,則因為美國軍事政府曾在朝鮮領土成立,部份right to Korea被美國所掌握著,直到今日,美國在南韓上有駐軍及軍事基地,甚至,南韓總統之戰時指揮權尚為美軍所掌控,對於聲稱主權獨立的國家日本和韓國,美國介入如此之深,更何況是台灣?

由此可見,在和平條約中處理sovereignty over territory和right to territory是兩回事情,南韓是個例子,美國雖然承認南韓是主權獨立的國家,並且擁有朝鮮領土之主權,也享有right to territory,然而美國卻在right to Korea(territory)和南韓共享,由此可見,territorial sovereignty是屬於「絕對獨占性的權利(absolute exclusive right)」,而territorial right則為「非絕對獨占性的權利(non absolute exclusive right)」。這種情況也發生在古巴,西班牙放棄對古巴宣示主權後,古巴島由美軍佔領,以後美國雖然承認古巴獨立,卻是仍要和古巴政府分享古巴領土之territorial right。看來,美國政府對其「征服地區」的處理真是「一路走來,始終如一」。台灣領土的情況,大家應該可以舉一反三,得到答案。


西班牙的古巴和日本的台灣比較

1898年4月22日美西戰爭(宣戰),1898年12月10日美西簽署巴黎條約,西班牙放棄波多黎各、關島、菲律賓給美國,懸空放棄古巴,美軍佔領古巴(1898年8月12日),1901年3月2日,美國國會通過The Platt Amendment普拉特修正案,1902年5月20日古巴宣布獨立。獨立之前,美國國會訂定美國與古巴關係:為實踐1898年4月20日〈美國會宣布古巴人民應該獨立,要求西班牙政府放棄其對於古巴島之權威與統治,且撤退在古巴與其水域之陸海軍隊,並要求美國總統調動美國陸海軍隊以執行本法案〉的宣言,茲由美國總統授權政府,依照憲法在古巴島上成立古巴自主政府後,在前述憲法之一部份下,或在附錄條例中,定義美國與古巴之關係如下:
The United States recognizes Cuba as an independent nation, but not agree to withdraw theirs forces unless the Cubans agreed to several conditions.美國承認古巴是一個獨立國家,但是美國將拒絕從古巴撤軍,除非古巴答應一些條件。The Platt Amendment gave the United States the right to lease land for a naval base on Cuban territory, and gave the United States the right to intervene with military force should events on the island seem to be dangerous to American interest. 普拉特修正案賦予美國國會有權利,在古巴領土出租(借)海軍基地,也賦予美國有權利,在古巴島如果發生事件會危害美國利益時,美國可以以武力介入古巴。已經確知,美國是將right of sovereignty over territory與sovereignty over territory分開處理,這是根據其政策與國際法,所以,對目前台灣局勢而言,如果:The United States has the right to intervene with military force should events on Taiwan seem to be dangerous to American interest.一旦可能危及美國利益,美軍將立刻介入,因此,下次無論是美軍顧問團,或美軍事政府來台駐守,不必特別意外,因為這是美國將right of sovereignty over territory與sovereignty over territory分開處理,日本在不擁有朝鮮領土的情況下,除了依照條約第二a條承認朝鮮獨立外,還必須放棄主權權利right of sovereignty,包括領土權,否則,日本也可以學美國對古巴之模式,雖然承認朝鮮獨立,卻還保有權力去分享朝鮮之領土權territorial right。現在看看台灣真正的情況,日本依照舊金山和平條約,所放棄的right of sovereignty目前是由流亡中國政權(中華民國)和美國「共享」,至於在territorial sovereignty方面,日本並沒有承認台灣獨立,也沒有將台灣領土割讓出去,可以完全確定的是:台灣領土主權仍然繼續由日本掌握。這也說明一件事,為何共產中國都是直接找日本,談論有關台灣的問題,相信本土台灣人會恍然大悟。2009年5月6日至11日,中國總書記胡錦濤先生訪問日本,要求與日本簽署「中日第四公報」,要求日本承認「台灣是中國之ㄧ部分」,根據日本官方表示:「日本拒絕簽署」,事實證明,無論美國、日本、中國都應該清楚明白「臺灣主權在哪裡?」只有受「支那糊塗教育」的本土台灣人,目前還笨笨的「被愚弄中」。日本依法理,還擁有台灣領土之territorial sovereignty,只有在美國同意下,日本承認台灣獨立(Japan recognizes the independence of Taiwan),建立本土台灣人的國家才會有法理效力,日本沒有義務去承認台灣是中國之一部分,只有日本將台灣領土割讓予中國,中國才能有權宣布台灣是中國一部分,不過,這只是中國夢想,永遠的夢想,哈!國際法下的「領土屬性」,分成「國土」、「自治區」、「殖民地」或「未合併領土」三類,根據「法理主權」的有無,還有「領土權」的行使,「領土」很容易區分其性質,更不能以「民主」或「專制」的單純「統治方式」,來決定其「領土性質」。舊金山和約第二b條將台灣領土定義為日本的「殖民地」,這是天大的「錯誤」,也造成台灣地位的「渾沌」,至今還是「不清楚」,1902年( 明治36 年) 日本教育部(文部省)發行的小學地理教科書,將台灣列入日本國土,是日本五大島之一。(本州、四國、九州、北海道本島和台灣等五個大島)這是明證,這期間,美國藉機「上下其手」,中國則「混水摸魚」,台灣不肖政客「胡說八道」,台灣人民陷於「政治煉獄」。如果台灣法理地位真的是日本「殖民地」,表示日本沒有台灣領土主權,那麼日本放棄的又是什麼?放棄「殖民地」的說法應該是:日本所放棄之標的只是由claim of sovereignty所衍生出來的right to Taiwan, title to Taiwan, claim to Taiwan, 簡單的說,日本所放棄的是台灣領土的「管轄權+利益權+宣示權」,具體的說,日本放棄行使(exercise)台灣之領土權(territorial right),而其內涵包括:「管轄台灣領土+享用台灣領土+宣示台灣領土」,這個解讀完全合乎國際法,也跟日本首相吉田茂在一九六三年所著:「世界與日本」書中,再次強調日本政府只是放棄台灣之「領土權」,完全吻合跟一致。如果台灣領土只是日本之「殖民地」,日本也「只有」享有台灣之領土權,而當日本依照舊金山和約第二b條「只有」放棄台灣之領土權時,那麼台灣將已經由日本分離出來,雖然沒有指定收受者,然而依第二十三條規定,美國為主要佔領權國principal occupying power,是日本(包含台灣)征服者,對日本領土有「佔領權」,依照美國憲法與最高法院的判例,美國應該「承認」台灣領土是美國之海外屬地(possession),並且在台灣行使領土權,視台灣領土為美國之殖民地(未合併領土unincorporated territory)。可是美國為了「政治考量」,不願意「明說」跟「承認recognize」,是屬於「政治面」而非「法理面」,美國雖說對台灣領土沒有野心(ambition)及意願(intention),不可能「主動」承認台灣是未合併領土(unincorporated territory),這也是「林志昇等控美政府案」訴求之一,讓美國最高法院幫美國務院一個忙吧。放棄「國土」的說法應該是:日本所放棄之標的只是由right of sovereignty所衍生出來的right to Taiwan, title to Taiwan, claim to Taiwan,,那意味著還有什麼留在日本手上?正如日本前首相吉田茂所說:「日本只是放棄台灣領土權」,這也表示日本並未放棄「承認」台灣領土是日本國土之一部份,換句話說,日本並沒有將台灣領土主權移轉出去,在國際法「佔領不移轉主權」的原則下,無論是美國軍事政府親自(as principal),或委由中華民國流亡政府(as agent),或台灣關係法的台灣當局(as agent),「代理佔領」台灣領土以行使領土權,台灣領土「無主權爭議」可以討論。現在可以得到結論,所謂「台灣問題」的根源,在於誤認台灣領土在太平洋戰前是日本的「殖民地」,事實是,自日清馬關條約(日稱下關條約)生效以來,日本一直擁有台灣領土之「法理主權」,太平洋戰前,日本對台灣能行使「領土權」,和平條約生效後,不能行使「領土權」,目前是中華民國流亡政權代理美國「暫時享用」台灣之領土主權,第二十三條讓美國有「義務」承認台灣領土在過度期間(interim)為暫時美國之未合併領土(unincorporated territory),這就是美國前國務卿萊斯在2008年6月19日對華爾街日報所說的:「樂見兩岸(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改善關係,並提醒(remind)大家「美國和台灣也有關係」」,2009年7月1日美國慶酒會,美國在台協會處長楊甦立說:「美台關係(征服者與被佔領領土)不必與兩岸關係(中國和流亡中國)競爭」,很希望這兩個美國國務院代表人的話語,本土台灣人能夠「真正了解」。美國與流亡中華民國間有「政治關係」,而美國和台灣之間有「法理關係」。(本篇完成)
作者:林 志 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09/07/04首發 2013/05/14再論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